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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体育学院关于调(停)课的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05-04 15:41:55 浏览次数:
冀体院字〔2017〕25号  
河北体育学院关于调(停)课的暂行规定
 
为稳定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质量,确保各专业培养方案、课程教学大纲和学期课程安排的有效执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课程表是教师和学生上课的基本依据。课程表一经排定,不得随意变更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擅自调(停)课。
二、因全院性活动需临时调(停)课的,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,按学院办公室通知执行。
三、各教学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调(停)课的,须提交书面申请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教务处备案。
四、教师因公出差,须先落实代课教师后,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
五、教师不得擅自请人代课。教师因个人原因须调(停)课的,应在落实代课教师后,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来不及办理手续的,落实代课教师后,须在课前通知教务处,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
六、调(停)课的审批。
调课1次(2节),并已安排好代课教师的,由教师所属单位主任签字后,报教务处副处长批准;
调课2次(4节)以上、两周以内,并已安排好代课教师的,由教师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,报教务处处长批准;
调课超过两周,并已安排好代课教师的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。
教师确需调课,并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代课教师的,须由教师所属单位将书面材料及补课安排报教务处处长批准,调课时间超过两周的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。
七、所有调(停)课,都必须以教务处开出的《河北体育学院调(停)课通知单》为准,课后不再办理相关手续。
八、教师不得以复习、布置作业、社会调查等为由变相调(停)课。
九、技术课程根据教学进度安排需进行理论授课的应提前报教务处备案。
十、室外课程如遇特殊天气无法正常教学,由任课教师自行调整。
十一、调(停)课次数将作为优秀教学单位评选及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河北体育学院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5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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