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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院字[2017]73号)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8-05-10 14:53:19 浏览次数:
 
 
 
 
 
 
冀体院字〔2017〕73号
 
 
河北体育学院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规定
 
采用多媒体技术实施教学,能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提高教学质量。为规范我院多媒体教学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任课教师组织学生按课表安排进入教室上课,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调换。
第二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,如遇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排障处理,使用者不得擅自处理。
第三条 多媒体教室中的所有设施、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,严禁外借,有特殊需要时,须书面报经现教中心领导同意,每次使用后教师应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,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。
第四条 控制台上计算机的有关参数不得随意更改,教师若有特殊需要更改设置时,须经管理人员同意,且必须在本堂课结束时将计算机的设置参数复原。
第五条 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软件。如确是教师上课需要的软件,应报现教中心备案,方可安装使用。
第六条 未经任课教师批准,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操作多媒体设备,学生不得利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复制教师的电子教案。
第七条 禁止在多媒体教室吸烟、嬉戏、随地吐痰、乱丢果皮纸屑。
第八条 严禁损害多媒体设施,对损害者,按损坏公物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完毕,应立即将教室设备及环境复原,归还控制柜钥匙,经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河北体育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2017年12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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