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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院字[2017]105号)实验室工作规定
发布时间:2018-05-10 14:47:34 浏览次数:
冀体院字〔2017〕105号
河北体育学院实验室工作规定
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,规范教学工作和实验室建设,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实体,其建设和管理在教务处和监督指导下,由教学单位负责相关实验室的建设、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。各系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,实行实验室主任责任制。
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学院实际出发,根据科学发展和学院人才培养计划的需要,做到合理规划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推进,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针对性, 注重投资效益的评价,充分发挥技术、设备优势,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共用。
第三条 实验室建立的基本条件:
1.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。
2. 有确定的实验教学课程和足够的实验教学任务。
3.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、设施及环境。
4. 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。
5. 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。
6. 有满足实验室正常运转的经费和建设经费。
第四条 实验室有关物资供应和仪器设备管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实验室执行国家和学院的安全和保密制度。
第六条 实验室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令,不得随便排放废渣、废气、废液,防止噪声污染。
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, 包括实验室岗位设置、职责、考勤、考核及奖惩办法;学生实验守则;仪器设备管理办法;仪器设备操作规程;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;清洁卫生制度;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;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;实验课管理及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凡要新建、合并、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,要根据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,执行以下审批程序:
1. 由系提出书面申请,报教务处。
2. 经教务处审核提出意见后,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。
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及岗位业务按照河北体育学院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河北体育学院
2017年1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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