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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院字[2017]95号)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制度
发布时间:2018-05-10 15:36:34 浏览次数:
冀体院字〔2017〕95号
河北体育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制度
为保证教学质量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规范教师首轮任课管理,我院对教师实行首次任课资格审查制度。
一、审查对象 下列人员开课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,审查通过后,方能开课。 (一)无高校教学经历的第一次开课的教师。 (二)非教师编制,但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。 (三)跨专业开课的教师。 (四)同专业跨方向开课的教师。 (五)聘请的校外教师。 二、审查程序 (一)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河北体育学院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表》。 (二)相关教学单位(系、部、中心)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审批。 (三)相关教学单位成立审查评议小组,组织教师试讲,并将试讲安排报教务处,审查评议小组成员应包含教学督导组和教务处人员。教师试讲不少于2学时。试讲应包括自选内容和指定内容两部分;自选内容为该课程的绪论、重点或难点部分,时间为1学时;指定内容由听课专家组根据课程内容提出,时间为1学时。 (四)审查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,试讲教师得票数不低于参加人数的2/3,方能取得任课资格。 (五)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教师资格审查初步意见,并报教务处审批。 (六)各教学单位必须对本规定所列举的审查对象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,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未经过资格审查和批准的人员为本、专科学生开课,否则,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。 (七)获得任课资格的教师,经过一学期试讲后,由所在单位经征求学生与同行的意见,最后确定该教师是否具备该课程任课资格,报教务处备案。 三、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体育学院
2017年1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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